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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培养改革试点招录公告

发布:2013-04-03    来源:贵州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造就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研究决定,我省将在2008和2009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入推进2010年的试点工作。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
  一、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试点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在省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政策,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人员的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组织领导和考区安排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法招录办”),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大院5号楼13楼1310室)。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
  招录工作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三、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限报专科学历层次试点班(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限报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
  2.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和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2010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限报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
  3.截至报名时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期(合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村一名大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限报列入“专门招录计划”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5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7周岁以下(1983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⑷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
  6.报考“专门招录计划”职位的“四项目”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报考者,必须是按签订的协议,在协议规定的单位(须与省项目办的备案相吻合)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未在协议规定的单位服务的不能报考。其中,抽调到省内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的志愿者联络员,须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期达一年以上;
  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一村一名大学生)的报考者,目前应在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抽调的时间应不超过四个月;
  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报考者,应是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尚未接转的人员。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4号)、《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8.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职位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3.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四、关于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0年中央分配下达给我省的试点招录计划为754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235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443人,面向“四项目”招录76人)。公安系统200人(其中20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检察院系统141人(其中14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法院系统147人(其中15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司法系统266人(其中27人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共招录硕士研究生111人,本科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本科)321人,专科生322人。
  具体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见附件1)。
  承担我省招录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14所政法院校。
  五、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为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位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六、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
  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定向单位等内容。我省将在“贵州人事人才网”(www.gzrs.gov.cn)和贵州省委组织部网站统一发布《招录公告》。
  (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1.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2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报名。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提交的证件在笔试和面试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录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凡严重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2.网上资格初审
  ⑴资格初审在省政法招录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考生提交报名表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招录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录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法招录办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注销考生有关信息,该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截止日期为7月4日12:00,未改报职位的考生的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各招录单位资格初审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3日24:00。
  ⑵资格初审结果查询。报考人员可于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3日24: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报名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报名结束后须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招录办通知。
  ⑶报名确认及交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0年6月30日8:00至7月4日24: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考务费,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考务费,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74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74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专科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37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37元)。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交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并交费后,报名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由本人申请经省政法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由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省政法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的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困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表,于2010年7月4日17:00前到位于贵阳市毓秀路18号的省人才市场13层省人社厅考试院考务二部(1303号房间)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
  ⑷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0年7月25日8:00至7月29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3.加分政策及确认
  ⑴加分政策
  ①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在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
  ②本民族自治地区(县及县以下)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实行累计加分。列入“专门招录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⑵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招录办负责。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加分申请表》(见附件3),如实填写并在报名结束后进行加分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提交“加分申请表”时,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考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户籍或临时身份证明)、《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户籍或临时身份证明。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三)笔试
  笔试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笔试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8月1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7月31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8月1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 ×50+ ×50
  3.合格线的划定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结束后,由省政法招录办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分类划定最低面试合格线。
  (四)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方式进行。由省政法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四项目”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级“项目办”、“引导办”负责,经资格审查后,由省“项目办”、“引导办”进行资格复审。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参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录职位计划数1:3比例以内(含1:3)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某职位考生笔试总成绩均达不到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该职位取消。
  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招录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低于招录计划数的职位减少招录计划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因资格复审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省政法招录办负责面试考务工作,考区设在贵阳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招录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
  2.总成绩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下一环节对象。
  (六)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人民警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录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生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须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上述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体检医院在招录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政法招录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考察和政审
  政审工作由省政法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和政审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政法招录办研究确定不能录取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八)公示和录取
  1.公示
  ①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本科、二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拟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七、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的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我省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免收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门将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尽快上报实际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计算下达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足额下达到招录培养院校。
  九、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各科考试大纲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政法招录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0851-6824280 省政法招录办
  0851-4121215 省检察院
  0851-6992245 省法院
  0851-5841358 省司法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传 真:0851-6826549
  监督电话: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682807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上技术:0851-6810676、6831833
  网上交费:0851-6830628
  (五)本《招录公告》解释权属省政法招录办。
  附件:1、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
 
   2、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报名表
 
   3、贵州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加分申请表
省委政法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委办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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