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贵州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森林公安局招聘辅警方案
2017贵州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森林公安局招聘辅警12人方案已公布,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报名地点: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政工室,笔试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上午9:00至11:00,本次考试不指定用书,考生可参照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用书复习。贵州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2017贵州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森林公安局招聘辅警12人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0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将森林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纳入〈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复函》,为解决我县森林公安警力不足问题,守住我县生态和发展的“两条底线”,保护好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森林公安警务辅助人员12名(岗位人员性质为临时聘用人员),为做好此次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笔试、面试、技能操作、考核、审查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聘用岗位人数及职责
1.文职岗位
局机关文职岗位2名。在正式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机关内部办文办事、新闻写作、宣传报道、档案录入及管理、后勤管理等日常事务处理。
2.辅警岗位
局机关1名(特殊技能辅警人员),森林公安派出所共9名。在正式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森防救援;保护案事件现场;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执行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等。
三、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森林公安事业,政治历史清楚,无纹身、不良犯罪记录,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
3.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4.年龄、学历及技能
(1)文职人员2人: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1999年10月1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及以下(1986年10月1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专或同等以上文化程度。
(2)森林公安派出所辅警人员9人: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1999年10月1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及以下(1986年10月1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局机关特殊技能辅警人员1人: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1999年10月16日及以前出生)、45周岁及以下(1971年10月1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时持有国家认可的木材检验证书和车辆驾驶B证。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条件参照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体检标准。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以上。
6.具备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7.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几类情况者优先选聘:
(1)持有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的人员,熟悉车辆驾驶操作。
(2)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能熟练运用OFFICE操作软件,熟练掌握计算机中文录入,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3)持有唱歌、舞蹈、体育(篮球)等专业毕业证或取得州级及以上或高校以上上述三类奖项的人员。
(4)复退军人或在政法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5)持有与林业岗位相关的特殊技能证书。
(6)剑河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进城户人员。
(7)剑河县户籍或生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截止至本次报名时止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2)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4)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关资格条件的。
(6)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信息发布
通过剑河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jhx.gov.cn)向社会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考试、考核等有关情况。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正常工作日报名。
2.报名及资格审查地点: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政工室(剑河县革东镇城西未来城附近,三楼办公室)。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国家承认的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2)在职临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3)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4)在政法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须提供服务单位证明;
(5)岗位所需的其他证件,如驾驶证、退伍证、林业相关技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等;
(6)填写本人信息的《剑河县森林公安局辅警人员报名表》两份。
六、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主要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考生均参加笔试考试。笔试结束后,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由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招考职位计划数与参加笔试考生人数比例在1:3以内的笔试考生同时进入面试。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辅警岗位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由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2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笔试工作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和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统一设在县城所在地,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时考生需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上午9:00至11:00。
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工作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和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全程指导监督。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未参加面试或虽参加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体能测试
参加辅警岗位应聘的人员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评工作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体能测评考区设在本县城区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能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测试内容:男性,俯卧撑、1000米跑;女性,仰卧起坐,800米跑。体能测试中,应聘人员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试结束后立即向在场的工作人员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未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或者参加体能测试两项成绩之和低于120分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具体测评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考生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0%,体能测试占2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30%+体能测试×2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七、体检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结束后,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空缺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纪检部门监督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森林公安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县森林公安局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⑥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九、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森林公安局在剑河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辅警人员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录用后,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县森林公安局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故超过7天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按本简章规定程序和条件,从报考该职位考生中依次递补。
十、待遇
所有聘用人员聘用后工资待遇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参照县公安局辅警人员标准执行。由单位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保障。
十一、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黔人社厅发〔2013〕10号)和(黔人社厅发〔2013〕1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检查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的报名、考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的笔试和面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二、本方案和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5-5229023 剑河县森林公安局
0855-5227075 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剑河县森林公安局辅警人员报名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民 族 | 贴照片处 | |||||||||||||||
政 治 面 貌 | 户籍所在地 | 联系 电话 | |||||||||||||||||
健康 状况 |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是否是贫困户 | 是否是易地扶贫搬迁进城户 | ||||||||||||||||||
身 份 证 号 |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 职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家庭详 细住址 | 应聘职位名称 | 是否服从调剂 | |||||||||||||||||
主 要 简 历 | |||||||||||||||||||
家庭主要成员 | 姓名 | 称谓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以上信息均为真实情况,若有虚假、遗漏、错误,责任自负。 考生(签名): 代报人(签名): | |||||||||||||||||||
报名资格 初审意见 | 审查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 报名资格 复审意见 | 复核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
附件2
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项目和评分标准
俯卧撑 (个/一分钟) | 仰卧起坐 (个/一分钟) | 800米 长跑 (分、秒) | 1000米 长跑 (分、秒) | |
男 | 女 | 女 | 男 | |
100 | 34 | 43 | 3ˊ20〞 | 3ˊ25〞 |
95 | 33 | 41 | 3ˊ25〞 | 3ˊ30〞 |
90 | 32 | 39 | 3ˊ30〞 | 3ˊ35〞 |
85 | 31 | 37 | 3ˊ35〞 | 3ˊ40〞 |
80 | 30 | 35 | 3ˊ40〞 | 3ˊ45〞 |
75 | 29 | 33 | 3ˊ45〞 | 3ˊ50〞 |
70 | 28 | 31 | 3ˊ50〞 | 3ˊ55〞 |
65 | 27 | 29 | 3ˊ55〞 | 4ˊ00〞 |
60 | 26 | 27 | 4ˊ00〞 | 4ˊ05〞 |
55 | 25 | 25 | 4ˊ05〞 | 4ˊ10〞 |
50 | 24 | 23 | 4ˊ10〞 | 4ˊ15〞 |
45 | 23 | 21 | 4ˊ15〞 | 4ˊ20〞 |
40 | 22 | 19 | 4ˊ20〞 | 4ˊ25〞 |
35 | 21 | 17 | 4ˊ25〞 | 4ˊ30〞 |
30 | 20 | 15 | 4ˊ30〞 | 4ˊ35〞 |
25 | 19 | 13 | 4ˊ35〞 | 4ˊ40〞 |
20 | 18 | 11 | 4ˊ40〞 | 4ˊ45〞 |
15 | 17 | 9 | 4ˊ45〞 | 4ˊ50〞 |
10 | 16 | 7 | 4ˊ50〞 | 4ˊ55〞 |
5 | 15 | 5 | 4ˊ55〞 | 5ˊ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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