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浅析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担保物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客观题的方式进行考察,如直接问担保物权包含哪些权利。再如给一个案例判断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哪一类,或者考察担保物权中每一个权利的特征,因此掌握担保物权的三个权利尤其重要。接下来通过对该内容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主要从三个权利的概念以及特征两方面来学习。
一、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
(2)抵押权的标的物无需转移占有。
(3)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3.不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权
1. 质权的概念
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2)质权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2.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引发可以转让法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例题】(多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
A.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B.学校的教育设施
C.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半成品
D.已经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农作物
【答案】CD。解析:根据《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用于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用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