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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发布:2019-08-30 14:25:1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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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是行政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之一,也是在全国省直、市县事业单位、三支一扶、公安、军队文职等考试中,成为命题人青睐的出题点。考试通常直接考察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等相关理论,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以案例考察为主,除了直接考察,还会间接考察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因此,老师给大家总结了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帮大家一起复习巩固,轻松上分。


  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指理论上对行政处罚做的分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而法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考试喜欢把二者结合起来考察,因此,老师结合起来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第一,申诫罚,“申”可以理解为申斥;“诫”可以理解为告诫,即申斥、告诫某人以后不要犯错,考试题有时会表述为声誉罚,无论问声誉罚还是申诫罚,答案都是警告。第二,财产罚,财产罚即与“钱”有关的,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常见干扰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财产是《刑法》中的概念, 当有人有刑事犯罪时,才会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财产罚中只能称为罚款。第三,行为罚。即不让某人做某事,剥夺其做某事的资格,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俗称停业整顿,不让其开业,让其停业整顿,则什么事情都做不了;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比如吊销张三的驾驶证,此时张三则不能开车,即剥夺其做事的资格。第四,人身自由罚,即行政拘留,拘留即对人身进行限制。在考查方式需要注意细节问题,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且对于人身的限制不能无限期限制,如果因为一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最长为15 天。


  接下来,我们结合历年真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真题再现】(单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是()


  A.警告


  B.责令停产停业


  C.罚款


  D.行政拘留


  【答案】B。解析: 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指理论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其中,声誉罚也叫声誉罚还是申诫罚,指警告,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人身自由罚,即行政拘留,拘留即对人身进行限制。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真题再现】(单选)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以下哪个机关做出( )。


  A.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城管机关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指行政拘留,只能有公安机关作出,其他机关均不得作出,因此,ABD说法均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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