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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浅析抢劫罪与抢夺罪

发布:2020-02-14 16:38:2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浅析抢劫罪与抢夺罪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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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与抢夺罪是刑法分则罪名中的重要内容,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重要考点,主要的考查方式就是通过案例题的形式,考察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一)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含义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实施手段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使得被害人不能进行反抗或无法反抗,从而可以进行强行取财的行为,重点在于使用了暴力相关的手段;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应从而做出反抗,而不是通过暴力相关手段使得他人失去财物。
 
  2、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由于没有对人身使用暴力相关的手段,所以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不同。主要体现在两罪的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三)试题演练
 
  例题:王某在商场门口见一中年妇女挎着一个包,于是趁其不备,突然抢夺。但该中年妇女拽住包不放,王某对着该中年妇女猛踹一脚,致使该中年妇女倒地松手,王某拿到钱包后逃逸。王某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王某上来实施抢夺有乘人不备的手段,但之后为了抢包使用暴力,以此为手段,构成抢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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