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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积累:特殊侵权责任之用人者责任

发布:2020-07-03 17:26:1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知识考点:特殊侵权责任之用人者责任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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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的事业单位笔试试题难度越来越大,侵权责任这部分内容的考察也越来越多,而且考察的很细,特别是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情形,每年总有那么几道题会涉及到,通常都是以具体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上次,我们了解其中的监护人责任,今天,我们来学习另一个比较常考的侵权责任类型——用人者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用人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具体来说,用人者责任在考试中又涉及三种常见的类型: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一来进行辨析。

  一、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此,需要注意两个点:一是,损害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二是,被侵权人应该找谁来赔?显然,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

  举个例子,我和老王在火锅店吃饭,服务员小李在向火锅里加汤时将滚烫的汤汁溅起,将旁边的老王烫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火锅店还是小李?适用的是哪一归责原则?

  根据我们上面所学的知识,老王的损害是小李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所以应该由小李所工作的火锅店来进行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简单来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派遣其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所以我们也把用人单位称之为劳务派遣单位,把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称之为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举个例子,A家政公司派遣保洁员翠花到B商场做清洁工作,翠花在B商场打扫楼梯时碰倒了水桶,路过的老王因此滑倒摔伤,那老王应该找A家政公司赔偿还是B商场赔偿?显然,B商场是用工单位,所以由其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三、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总之不管是以上哪一类型的用人方式,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谁用工谁来赔,谁实际享受了这一劳动力,谁承担无过错责任。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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